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费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相某某驾驶鲁QS3B90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县**街道**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左转的兰陵县**街道**村民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盛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东
2019年11月8日
附:
1. 1.被告人相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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