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相某某驾驶陕A****3号棕色宝马牌小轿车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相某某血醇浓度为131.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十指指纹信息;
4.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5.血样提取表、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书;
6.被告人户籍信息;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 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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