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3********,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区****办事处****号。2014年11月8日因吸毒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5日因吸毒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李某某(另案处理)为打击报复对其上访举报的胶州市**镇**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朱某某,2005年12月3日晚,薛某某、刘某某(均已判)、被告人相某某根据李某某的指使到位于该村东南侧的朱某某的房屋处,砸破南屋窗玻璃后将点燃的礼花弹投掷进屋内,造成该房屋屋顶大部分PVC板被炸后脱落及部分物品损坏。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损失价值人民币3472元。
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相某某因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便联系他人为自己伪造了A2驾驶证1本,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相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受他人指使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贞铨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相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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