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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某故意杀人案)_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57********,汉族,高中文化,四平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路**楼。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9月6日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相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系邻居关系。2019年9月3日12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路**楼**单元门前,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相某某用拳头比划张某甲,张某甲将相某某推倒在地。相某某起来后即回家取一把尖刀,取刀过程中将其手部弄伤出血,出屋后持刀上去扎张某甲致其受伤,张某甲负伤走到四单元门前倒地,相某某持刀上前连续刺扎张某甲颈部、胸部、腰部、腹部等要害部位十余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因前颈部、左腰部、左腹部等多处部位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相某某被警察当场抓获。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书证;

证人证言:苏某某、鲍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

鉴定意见: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仅因琐事便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姜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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