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相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2020年1月2日24时许、2020年1月6日22时许、2020年1月7日21时许在周村区**镇**快递公司仓库内分拣快递时,盗窃快递件内茶叶若干。经鉴定,四次被盗茶叶共计价值10019元。
2、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相某某在在周村区**镇**快递公司仓库内分拣快递时,盗窃快递件内上衣四件、长裤一条,化妆品、头皮抗衰套装、沐浴露、身体乳等物品一宗,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乔某某证言;4.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79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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