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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二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相某某,女性,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山西**律师事务所  , 赵某某, 律师资格证编号:A2016*********09.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相某某曾担任**信用社代办员,在为**村村民代办信用社贷款的过程中,产生了自己筹集资金对外放贷获利的想法,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相某某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上门入户的宣传方式,向**村的村民许诺支付比信用社高的利息(每万元每月100-200元),并承诺能按时还本付息,在**村以借款的方式向**村村民吸收存款,共吸收存款168户,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86.717万元,目前已偿还本金120.64万元,共支付利息94.9025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673.0995万元。被告人相某某借得款后,以1分至5分(每万元每月100元-500元)不等的利息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将所吸收资金中738余万元转贷给他人。因2010年左右开始被告人相某某借贷出去的款项出现问题,贷款人即支付不了利息也无力偿还本金,大部分成为死账,相某某为了支付村民们的借款本息,继续对外大量借款,以致形成了借新款为支付之前借款本息的恶性循环。所吸收剩余资金部分用于购买**房产、为其三子女购买保险及个人使用。目前我局已将被告人名下**的房产查封,通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该三笔保险已办理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陈述,对168户集资参与人询问笔录;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借款人为相某某的借条,14名贷款人员给相某某出具的手续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任某某等9名贷款人员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相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在未经国家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通过上门入户的宣传形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村村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8户,金额886.7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相某某在无力承担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在外大量借款,其本人主观上有广泛筹措资金的故意,其行为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社会性特点,相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相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龙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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