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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相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3时30分,被告人相某甲饮酒后准备驾驶停放在**县**路的路边的豫C*****号小型汽车离开,刚起步就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当日3时59分在伊川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相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单及领条、机动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认罪认罚悔过书、现场查获照片和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3.证人相某乙证言;3.被告人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相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相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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