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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镇**街**巷**号。因犯有强奸罪,2002年07月29日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有强奸罪,2010年01月27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22时43分,被告人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赞皇县城太行路与通府街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眭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6.99mg/100mL。被告人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交警大队现场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证明及教育管理证明、城关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赞皇县赞皇镇北街村委会证明、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鹿泉监狱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眭某某自愿接受交管部门十个工作日的教育管理,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镇**街**巷**号;

2、公安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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