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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眭某某行贿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衡阳市**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号,住址地:衡东县**镇**花园**栋**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衡东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石超,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82182****。

被告人眭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衡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眭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遗漏罪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该案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衡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于同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0日,衡东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罪

2008年5月至2019年6月,张某甲(已判决)担任衡东县**医院院长,负责主持医院全面工作,并直接管理财务股、经管办等部门。在此期间,被告人眭某某为了谋取其代理的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以及工程项目的承揽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分多次给予张某甲或是其特定关系人财物共计107.7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9月,被告人眭某某在张某甲的关照下挂靠东莞**公司成功中标衡东县**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工程项目。之后,为了感谢并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帮助,被告人眭某某在张某甲**小区***室的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4年年底至2015年1月,张某甲的特定关系人阳某某向张某甲提出要钱购买本县**镇****的房屋及支付该房屋的装修费。2015年1月,被告人眭某某为了在业务上得到张某甲的关照,根据张某甲的安排分两次共送给阳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3、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眭某某为了在业务上得到张某甲的关照,根据张某甲的安排,多次为张某甲的特定关系人阳某某支付租房、生活费及小孩的学费等开支,共计人民币18万元。

4、2017年年底,被告人眭某某为了感谢张某甲对其在衡东县**医院ICU安装及装修工程项目及其他业务上的关照,在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借款利息时,在支付借款利息168万元之外给予张某甲人民币32万元。

5、2019年2月,被告人眭某某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衡东县**医院血透机采购及其他业务上的关照,在支付2018年度借款利息时,在支付借款利息84万元之外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6万元。

6、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眭某某为了维系与张某甲的关系,在业务上得到张某甲的关照,多次在春节前送给张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元。

被告人眭某某在衡东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主动交代了其向张某甲行贿107.7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眭某某退缴赃款13539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交易凭证、衡东县**医院提供的药品采购明细表、记账凭证、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阳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串通投标罪

2016年,被告人眭某某通过时任衡东县**医院院长的张某甲了解到衡东县**医院需要进行ICU安装及装修。之后,被告人眭某某通过其朋友得知孔某某系武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公司的负责人,其公司具备承建ICU安装及装修工程项目的资质,便联系孔某某对县**医院ICU安装及装修项目进行设计,并与孔某某口头约定若其能中标该项目则将项目交孔某某施工。衡东县**医院公布招标公告后,被告人眭某某安排孔某某找三家公司对衡东县**医院ICU安装及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孔某某应被告人眭某某的要求提供武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投标,被告人眭某某则联系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投标。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各54000元均由被告人眭某某支付。最终被告人眭某某通过武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衡东县**医院ICU安装及装修工程项目,中标金额为3504025.88余万元。中标后,被告人眭某某将该项目交由孔某某的公司施工。被告人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衡东县**医院与武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孔某某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长沙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武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公司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眭某某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永恒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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