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眭某某伙同“鹰嘴”(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眭某某承租的本市虎门镇**社区**大厦**栋**号房内,为他人提供牌九等赌具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2019年8月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将眭某某等人抓获,现场缴获水钱5700元和牌九等物品1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九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眭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邬婷
附:
1.被告人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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