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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眭某甲、陈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眭某甲,曾用名眭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户籍所在地中江县**镇**路**号,现住址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7 日1 时许,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乐至县良安镇政通路58号家和KTV的 V222包间饮酒唱歌,被害人文某某及其女朋友邓某某、陈某丙等人在隔壁V333包间饮酒唱歌。陈某乙因误入V333包间便携带啤酒到V333包间敬酒赔罪。之后陈某乙带着眭某甲再次进入V333包间,眭某甲向文某某等人强行敬酒,文某某等人见眭某甲醉酒样为不惹麻烦便与其饮酒。陈某甲到V333包间将眭某甲、陈某乙带离后,邓某某到V222包间回敬酒。数分钟后,文某某前往V222包间欲带邓某某离开被眭某甲阻止,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推搡。随后在V222包间里及包间外过道上,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持酒瓶与文某某、陈某丙发生砸打并追打至KTV外的街道上,直至乐至县公安局良安派出所门口,致文某某、陈某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颧部损伤属轻微伤,颈部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丙头顶部损伤属轻微伤,左耳廓损伤属轻微伤,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陈某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共同赔偿文某某3000元、陈某某4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共同赔偿被害人文某某、陈某丙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眭某甲、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20年522

附:

1.被告人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乐至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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