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日解除监视居住。2016年5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睢某某受尹某某(已判决)雇佣,为尹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联合4队一无名停车场房屋内开设的赌场收取赌资,为场所内的两台捕鱼机上下分。
2014年3月26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睢某某分别多次容留多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其中3月26日15时许,容留邱某某二人吸食毒品;3月27日20时许,容留曾某某吸食毒品;3月29日20时许,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上述人员均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
2014年3月31日,该场所被公安民警查处,当场挡获被告人睢某某、赌场老板尹某某,在场人员唐某某、陈某某、邱某某、曾某某、况某某,同时从涉案场所查获赌资人民币300元、赌博机主板、自制吸毒工具、锡箔纸以及赌博机钥匙。经认定,查获的2台捕鱼机每台有6个机位,共12个机位,均能正常使用,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属于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睢某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睢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睢某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睢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开设赌场罪中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张进驿
2020年6月9日
(院印)
1.被告人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散页材料四十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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