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睢某某任河南滑县**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的客户经理,负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款收息等职责。
2018年4月14日,睢某某与滑县**镇**村的王某某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王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自家澡堂的洗浴装修,期限从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4日,借款于当日至王某某账户上。
2018年借款到期前,王某某爱人段某某去**支行提前还款,因故未在柜台还,就给睢某某打电话说想归还贷款,并把20万现金给了睢某某,睢某某给段某某打了一张收到条,载明“今收到王某某现金贰拾万元用于归还本人贷款”。然直至贷款到期,睢某某也未将该笔收款入账,而是占为他用。
2019年5月22日,借款到期后,因睢某某收款未入账,王某某怕影响自身征信问题,又筹措20万元将该笔借款偿还。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睢某某家人与王某某、段某某签订《协议书》,睢某某退还王某某、段某某10万元,下余10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王某某、段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睢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收到条,还款凭证,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个人业务交易单、滑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及营业执照、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张某甲、闫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柳某某证言;4.被告人睢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利平
附:
1.被告人睢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