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区*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维持定罪量刑部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孙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出资成立***软件工作室,招聘张某(另案处理)、郭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售后,刘某某(另案处理)为财务、人事,招聘常欢(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员工,制作“销售话术”教授业务员如何与客户交流推销其公司标价为1880元的卡卡通软件,其软件实为植入汇集多家网络银行及网贷平台端口APP。业务员在微信群发布免费办理信用卡、贷款的广告,被害人通过微信添加业务员为好友,业务员谎称其公司的软件具有给客户办理高额信用卡、贷款,屏蔽黑户,为白户包装身份等功能,诱骗被害人购买其公司软件,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业务员交纳180元定金,业务员给被害人下载链接或二维码让客户下载软件,客户试用五分钟后如想正常使用需交纳尾款1700元。后业务员将被害人推送至售后,售后向被害人发送一些网上找到的办理信用卡或贷款文档。经查,其软件并无其向被害人宣称的功能。
被告人睢某某在公司负责销售,工作期间销售软件44个,定金180元9笔,涉案金额84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睢某某的微信转账情况说明,转账记录;2.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滑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被告人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睢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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