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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睢某甲妨害公务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睢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10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邢台市邢台县****号,现住址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17时许,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豫让桥派出所民警齐某某等人在邢台市桥东区东风风行4S店出警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睢某甲暴力阻碍执法,致使民警齐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齐某某伤情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睢某甲未执行拘留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睢某乙、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邢台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睢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兴

                                   2019年6月19日

附:

  1.卷宗两册。

  2.被告人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51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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