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双峰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睦某某、刘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睦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睦某某、刘某甲夫妇从网上买来雕刻机、打印机、电脑等制证工具,并买来一些证件半成品和手机号码,注册好微信后在淘宝等网站上发布制证信息开始制贩假证、印章。刘某甲帮忙接单,买证人将证件所需资料发送给刘某甲后,睦某某按照客户要求将证件、印章做好,交由刘某甲邮寄。截至案发,睦某某、刘某甲共同伪造、买卖了:
1.姓名为“李某甲”的,盖有“庆云县殡仪馆收费专业章”印章的火化证明1张;
2.户主为“吴某某”,盖有“江西省公安厅户口专用”、“东乡县公安局孝感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的户口本1本;
3.盖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印章的营业执照21本;
4.盖有“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不动产权证书1本;
5.盖有“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的计划生育服务证24本;
6.盖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的房地产权证6本;
7.盖有“广东省公安厅户口专用”印章的居民户口薄17本;
8. 盖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印章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50本;
9.盖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印章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12本;
10.盖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印章的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9本;
11.姓名为“胡某某”、“钱某某”等人,盖有“舟山市普陀县芦花中学印章”、“舟山市普陀第三中学”等印章的毕业证书19本。
12.满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国家机关印章84枚、舟山市六横中学、天津市农商银行津南小站支行等公司、事业单位印章16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县人民武装部服预备役专用章各1枚。
综上,被告人睦某某、刘某甲共同伪造、买卖了国家机关证件、印章226本(枚),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35枚、伪造武装部队印章2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3部、证件118本及印章71片(102枚);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搜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睦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睦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睦某某伙同刘某甲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睦某某、刘某甲的刑事责任。睦某某、刘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睦某某系主犯,刘某甲系从犯,两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具有坦白情节,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睦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对刘某甲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仲文
助理:张佩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967****,;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物证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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