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66号
被告人瞿伦峡,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伦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瞿伦峡伙同徐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租车窜至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预实施盗窃,由陈某某驾驶租赁车辆渝A5****,瞿伦峡和徐某某寻找作案目标。2020年4月17日16时许,瞿伦峡和徐某某在鱼洞街道酒家宾馆附近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并进行尾随,后瞿伦峡采取扒窃的方式从吴某某右侧上衣口袋中窃取白色苹果8Puls手机一部,二人一同逃离现场与陈某某汇合后驱车离开鱼洞。随后,瞿伦峡在南岸区南山以6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贩卖给王某某。
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瞿伦峡于2020年5月15日在重庆市渝北区泽科兴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购物清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瞿伦峡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辨认现场、搜查等笔录;
6作案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伦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伦峡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瞿伦峡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伦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国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瞿伦峡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提讯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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