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52号
被告人瞿小川,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商贸信息有限公司**人,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增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商贸信息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公园**栋**(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商贸信息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1日,瞿小川与瞿某某成立了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瞿小川为**人,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广场)**幢**。2017年4月,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与李某甲(已判决)共谋以*甲公司名义从事空放业务,瞿小川占50%股份,夏增东与李某甲占50%股份,并纠集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胡某某(后二人已判决)等人,在无放贷资质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同行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骗被害人陷入借款圈套,按照“行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只留存于公司的单份“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明显对被害人不利的各类合同,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以被害人三天不接电话或向他人借款即违约而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以“违约金”、“保证金”、“考察费”等名目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通过非法拘禁、语言威胁、泼油漆、侵入住宅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与李某甲负责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安排人员考察、催收等,并按照比例出资、分赃。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负责招揽客源、上门考察、催收。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李某甲等人以公司为依托,逐渐形成了以瞿小川、夏增东、李某甲等人为首,以王某甲、赵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犯罪事实
1、诈骗严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7年6月,严某甲向*甲公司李某甲提出借款,李某甲安排夏增东、赵某某等人考察了严某甲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的住房并收取了相应的考察费用。后*甲公司李某甲向严某甲妻子王某乙的银行账户转借款15.8万元,同时要求严某甲回转8.6万给公司,严某甲实际获借款7.2万元。2017年7月13日,严某甲向*甲公司李某甲银行卡还款11万元。
同年8月10日,严某甲再次向*甲公司借款,李某甲安排赵某某和王某甲再次考察严某甲位于巴南区的住家。李某甲通过银行卡向严某甲银行卡转款5万元,严某甲实际获借款5万元。严某甲为了偿还*甲公司的借款,于8月31日向赵某某借款8万元,赵某某、王某甲考察严某甲住家后,赵某某转款15.2万给严某甲,并要求严某甲回转7.2万,严某甲实际到手8万元,王某甲收取考察费2600元。随即,严某甲归还*甲公司7.2万元。之后,严某甲为了偿还赵某某的借款,赵某某让严某甲向*甲公司瞿小川借款,瞿小川安排赵某某、王某甲参与考察严某甲位于巴南区的住家后,瞿小川银行卡随即转款20万元给严某甲,严某甲用该款偿还了赵某某个人借款13万元。
该团伙从严某甲处非法获利6万元,赵某某个人从严某甲处非法获利5万元。
2、诈骗金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5日,金某某向*甲公司借款,夏增东参与考察金某某位于涪陵区的住家,并于金某某签订了5万元的借款合同、保证金协议、借款收据等,并让金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虚假的5万元租金收条,金某某实际获款3万元。金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6月1日先后多次还款共计4.4万元。该团伙从金某某处非法获利1.4万元。
3、诈骗郑某某的犯罪事实
郑某某为偿还小贷公司王某丙的3万元借款,王某丙将郑某某介绍给*甲公司夏增东借款,郑某某三次向*甲公司借款并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瞿小川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5月26日、6月2日向郑某某转账16万元、5万元、4万元,再通过收取保证金、砍头息等费用的方式,要求郑某某当天返还了部分金额,郑某某三次实际借款为6.92万元、3万元、2万元。事后,李某甲、夏增东多次向郑某某催收,并要求郑某某到*甲公司办公室进行催收,郑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款、银行转款的方式向夏增东微信、李某甲银行卡账户等偿还了部分借款9.6万。后因郑某某无法全部偿还借款,被告人李某甲将郑某某带到江北区五里店李某乙所在的*乙公司借款10万元,郑某某将实际到手的6.5万元中的6.3万元偿还给了*甲公司,郑某某先后共计归还*甲公司15.09万元。该团伙从郑某某处非法获利3.17万元。
综上,该团伙诈骗被害人严某甲、金某某、郑某某共计10.57万元,王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严某甲7.2万。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严某甲于2017年9月15日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偿还赵某某13万元后,因无力偿还*甲公司的借款,便卖掉**小区房屋准备还钱,后因售房款未到账还款未果。2017年12月21日18时许,严某甲经李某甲通知到*甲公司后,李某甲让严某甲蹲在地上,采取用手击打严某甲头部、语言威胁等方式逼迫严某甲还款,并通过电话,以砍严某甲手臂威胁严某甲妻子王某乙凑钱赎人,在王某乙凑钱期间,李某甲安排赵某某、胡某某在伊顿宾馆开房看管严某甲,晚上在宾馆同住,白天将严某甲控制在*甲公司办公室继续威胁还钱。直到12月23日11时,王某乙向亲戚借款5万元转给李某甲后,严某甲才得以从*甲公司离开。
之后,为了继续向严某甲催收,李某甲便指使赵某某、胡某某进入并滞留在严某甲的**小区家中10余天,采用监视、纠缠的方式迫使严某甲在收到售房款后立即归还了*甲公司40万元。期间,严某甲妻子及出生不久的孩子不敢居住在家而在外借住。严某甲还款后,于2018年1月7日李某甲等人又强迫严某甲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严某甲夫妇害怕再次被追债而被迫外出打工躲避。该团伙从严某甲处非法获利25万元,另有5万元未遂。
2017年9月,杨某某向*甲公司借款,夏增东安排赵某某等人考察了江北区**路**号**公馆**栋**杨某某的家并收取了考察费后,于同年11月6日与杨某某签订了8万元的借款合同、保证金协议、借条、借款收据等,在前述手续中伪造借给杨某某现金3万元的事实,杨某某实际获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2天。还让杨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杨某某的江北区**路**号**公馆**栋**房屋出租10年,承租方空白,并让杨某某写了一个虚假的收到8万元租金的收据。
因杨某某无法还款,夏增东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向严某甲催收,后又安排王某甲驾车,与赵某某等人一同于2017年12月28日夜前往奉节,将杨某某及女友强行从奉节家中带至*甲公司,李某甲、夏增东对杨某某采取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杨某某签了借款10万元的虚假合同才让杨某某离开,后安排陈某某强行进入并滞留在**公馆杨某某的家中近一周,逼迫杨某某还钱。因杨某某仍无法还钱,王某甲、陈某某等人又驾车将杨某某带回奉节,再次迫使杨某某签了12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之后杨某某逃脱,2018年1月份一天夜晚,*甲公司李某甲、赵某某等人对杨某某在**公馆的家采取砍门、砸锁、喷漆等方式逼迫杨某某还钱,杨某某及其女友躲在房间内不敢开门并马上通知了保安。2018年1月7日至5月3日,杨某某先后还款共计3.5万余元。其中,2018年1月7日,杨某某还款1.5万元,王某甲出具了收条;2018年2月4日,杨某某还款1万,夏增东出具了收条,杨某某还有1.5万元本金未还。该团伙敲诈勒索杨某某22万元未遂。
综上,该团伙敲诈勒索被害人严某甲、杨某某共计25万元,另有27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财务账簿、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严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甲、金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提取、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7.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瞿小川、夏增东的诈骗金额10.57万,王某甲诈骗金额为7.2万,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侵入住宅、拘禁、语言威胁、殴打以及监视等手段勒索被害人严某甲30万(其中25万既遂,5万未遂)、杨某某22万(未遂),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某甲系共同犯罪,其中瞿小川、夏增东系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王某甲系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三被告人均犯数罪,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雪
检察官助理:吕哲如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某甲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4册、光盘21张、《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