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瞿忠念,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0年9月6日,因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3月18日,因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7日,因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2日,因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18日,因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忠念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瞿忠念在其位于安化县**镇自己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杨某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五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瞿忠念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20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瞿忠念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3.2020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瞿忠念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4.2020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瞿忠念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5.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瞿忠念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9月被告人瞿忠念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辨认、指认等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忠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忠念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累犯、毒品再犯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忠念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光辉
检察官助理:刘白群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瞿忠念现被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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