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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文军贩卖毒品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瞿文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村委**村**号,住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瞿文军曾因吸毒,于2007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09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09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被罚款五百元;曾因无证驾驶且逃逸,于2019年11月被罚款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20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8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瞿文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文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巢冬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瞿文军于2020年9月7日凌晨,在常州市钟楼区**宿舍**幢**单元**室,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得款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瞿文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瞿文军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瞿文军、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文军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文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瞿文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瞿文军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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