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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汪某某等人诈骗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金沙县**镇**路**号,学生,无前科。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小区**单元,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住山西省阳泉市**小区**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00********,汉族,大学肄业文化程度,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学院,学生,无前科。2020年6月1日投案自首,同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汪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被告人瞿某某、汪某某共同花1400元在QQ昵称为“宝哥”(真实身份未查清)处租了一个“香蕉视频”色软APP,并发展了几个下家,其中包括于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QQ号:71568****,QQ昵称:“KK”)、被告人李某甲(QQ号:25753****,QQ昵称:寂)、被告人李某乙(QQ号:211477****,QQ昵称:小小北)做色软诈骗。被告人瞿某某、汪某某在做色软诈骗期间,还提供刷单进行诈骗他人。二被告人先给有意向做兼职赚钱的人通过QQ发送一个企业代付的视频,并发送一个收款二维码给对方,称这是商家二维码或设置过的二维码,可以通过企业代付的方式进行支付,对方不用掏钱,让对方扫码后选择支付宝花呗的方式进行支付,等被害人支付完成后,会发送一张显示支付宝退款的假图片,让对方等待退款,后便将被害人拉黑删除。

2.2020年5月23日,于某某在一个QQ群(群号:77453****,群昵称:“兼、职派单群”)发广告称,下载注册“香蕉视频”色软,充值1元即可以成为会员,并将被害人安某某添加为QQ好友。安某某按照对方提示在APP上通过支付宝花呗支付了1元后发现被扣了999元,就问对方怎么回事,于某某说是系统问题,让其加客服QQ进行退款。后于某某将被告人杨某某的QQ号361555****发给安某某,杨某某给安某某发了一个操作视频及二维码,让安某某扫二维码退款,安某某按照对方提示扫二维码并输入2345.6元后,结果支付宝花呗又被杨某某扣了2345.6元。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期间还通过做返利(发返利广告,扫码付100元返利999元,充200元返利1888元,以此类推。如果被害人充值100元,这100元就是其骗走的钱,之后她就把被害人拉黑)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

3.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相关的QQ群了解到用色软诈骗他人的具体操作流程后,便在群名为“明日赶海”QQ群内询问是否有人开色软,同在群内的被告人林某某便加陈某某为QQ好友(昵称“左手牵右手”,QQ号码42696****)。被告人陈某某称他有色软,双方商量好套现后返款的比例等后,被告人林某某便将“咪哞社区”apk放入“蓝奏云”网盘中,让陈某某充当“渔夫”的角色。被告人林某某答应陈某某,只要陈某某诈骗成功一单,便按照每笔诈骗金额的50%返款给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便在陌陌、QQ群等通过直接添加或打广告的形式吸引被害人充值实施诈骗。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花费388元让林某某帮其做一个色软,后被告人林某某用源码重新做了一个色软“咪哞社区”,并将色软的安装包发给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发展了数十名下家,开始诱骗被害人充值。2020年5月中旬,因“咪哞社区”色软支付渠道不稳定,被告人陈某某从QQ群认识了被告人汪某某,并从汪某某处租用了一个“香蕉视频”色软,陈某某使用“香蕉视频”每诈骗成功一单,即给汪某某发一个金额为88元的支付宝口令红包

4被告人李某甲在知晓被告人汪某某利用“香蕉视频”色软骗人赚钱的事后,于2020年5月23日给汪某某提供了本人手机号码1568571****,并将收到的3个验证码转发给了汪某某,致使汪某某等被告人诈骗安某某3344.6元得逞。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QQ上找了两个被害人,给他们发“色软”链接实施诈骗,因对方没有相信诈骗未成功。

    5.被告人李某乙用汪某某发给他的“香蕉视频”色软实施诈骗,一被害人按其要求操作支付了6、7次均未成功,李某乙诈骗未得逞。

被告人瞿某某、汪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分别充当不同角色、起不同的作用,共同诈骗被害人安某某3344.6元。此外,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做返利和后续(亦称客服)两种手段诈骗共非法获利48141.52元。被告人瞿某某通过色软及刷单诈骗共非法获利25728.42元。被告人汪某某通过色软充值及刷单诈骗共非法获利20246.01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色软充值诈骗共非法获利24639.88元。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还给诈骗者提供支付渠道、洗钱通道等,共非法获利64937.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被告人所有手机13部;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调取电话号码为平台的账号信息及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交易流水、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安某某被诈骗案框架图及金流图、涉案资金说明、账户主体查询、支付宝进账明细等;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伪装身份、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从犯,未遂,被告人李某乙系自首;被告人林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在家取保候审;

3.侦查卷陆册、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量刑建议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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