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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单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单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瞿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段驶入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撞至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尾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血气胸而死亡,被告人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0mg/100ml。经单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乙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瞿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分别出具的鉴定书;5.勘验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川

检察官助理庞磊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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