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区,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瞿某某驾驶豫******/豫*****挂号重型半挂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5国道与曹某庄青路交叉口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且驾驶载货汽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导致与由东向西推行人力自行车横过105国道的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人力自行车损坏。经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瞿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瞿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后随出警民警到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瞿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瞿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20年1月19日
附:
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__________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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