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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交通肇事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瞿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7********,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瞿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眉山市东坡区境内国道351线由眉山市东坡区城区方向往丹棱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胜龙村7组路段时,与被害人邵某某驾驶的川******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邵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瞿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邵某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瞿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检察官助理黄枭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住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5875****;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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