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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瞿某某驾驶号牌鄂K****3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三八线(孝南区**镇至**镇乡级公路)由**村*湾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乡**所门前路段时撞上同向被害人王某甲所驾号牌鄂K****学教练车后逃逸,逃逸至**镇**村**湾路段撞上同向被害人沈某某所驾电动三轮摩托车继续逃逸,至**镇**湾路段撞上被害人李某某推行的婴儿车(载乘魏某甲)后逃逸,在**镇**村***湾14号电杆路段处时撞上对向被害人魏某乙驾驶的四轮电动车(载乘陈某某),被告人瞿某某所驾鄂K****3号车失控冲入路外菜地。被告人瞿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造成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陈某某受伤及五车受损。

经鉴定,被害人魏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魏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魏某乙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损失价值为16236元、王某甲所驾驶的小轿车损失价值为7320元,沈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损失价值为120元、李某某的手推婴儿车损失价值为30元。合计损失23706元。

经湖北省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瞿某某患****(****发作),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鉴定委托书、价格评估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申请书、情况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程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魏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患****(****发作),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19年12月26日

附:

被告人瞿某某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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