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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9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3********,汉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瞿某某为了给客户李某某办理贷款手续,在网上花人民币500元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房主为李某某的房屋产权证书,在办理解押手续过程中被房管局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瞿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丽芹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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