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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危险驾驶、伪造身份证件、黄某某、杨某某等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394号

被告人瞿某甲,男, 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现住址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4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现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栋**楼。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6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5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现住址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现住址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3月2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俞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事实

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瞿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皖1*/******的变型拖拉机,沿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杭州萧山-河上镇**村**地方时,与道路上的隔离锥桶和水马等交通设施发生碰撞,造成交通设施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瞿某甲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瞿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瞿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瞿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伪造身份证件事实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瞿某甲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遂依次逐级通过被告人俞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联系假证制作人员,伪造了姓名为被告人瞿某甲,准驾车型为G的驾驶证一本,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该证件系伪造驾驶证。 

案发后,被告人瞿某甲、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俞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照片及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协查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拖拉机数据资料、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屏、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等;

2、证人证言:证人瞿某乙、瞿某丙、薛某某、谢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瞿某甲、俞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告人俞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甲、黄某某、杨某某、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甲、黄某某、杨某某、俞某某等人合伙,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甲、黄某某、杨某某、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瞿某甲、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俞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瞿某甲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玲娣 

                       二O二O年八月二

附:1.被告人瞿某甲黄某某、杨某某、俞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瞿某甲住址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栋**楼,被告人杨某某住址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被告人俞某某住址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

2.卷宗295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法院,实物在萧山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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