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700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1时30分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路与**路交叉口,被告人瞿某某驾驶的冀A****号白色路虎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瞿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驾驶证和车辆信息证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和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书,酒精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7.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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