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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24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7********,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滨湖梦里**菜馆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谢岗村桃园**号,现住址本市庐阳区**栋**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瞿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滨湖梦里徽州饭店出发,经城市快速车道包河大道紫云路、南北一号高架、南一环、东一环,行驶至合肥市瑶海区**路与大通路交口南侧行驶约15公里,见有交警查酒驾,其弃车翻越隔离帯向对面车道逃跑,16日0时12分,执法交警将其拦截,被告人瞿某某再次逃跑,在逃跑时摔倒被追赶的警察控制,带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瞿某某血样乙醇含量15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行驶路线截图、天网监控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瞿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和道路责任认定书;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5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6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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