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1987年因斗殴被沙市市公安局劳教两年;
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沙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0时06分许,被告人瞿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检查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48.5mg/100ml。随后民警将瞿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采集血样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湖北省沙市市中级人民法院(11992)沙法刑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3.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鄂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询问视频、现场查获、呼吸式酒精测试、采集静脉血样、血样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722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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