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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在桃江县武潭镇**山庄喝了二两米酒。20时许,被告人瞿某某无证驾驶湘H*****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07从武潭驶往安化,途径武潭镇新铺子村路段时,撞到右侧行人莫某某,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对被告人瞿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瞿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5.4mg/100ml。被告人瞿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莫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鉴定意见;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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