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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17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号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瞿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1****号“思域”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官渡区河畔俊园小区途经城市二环快速路上层行驶至昆明市寺瓦路与白沙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7.85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瞿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来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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