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国际旅行社经理,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路**号,暂住本市宝山区**镇**村**号**室。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瞿某某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郭某某办理上海户口,与郭某某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户口办理费用为人民币18万元,并于1月9日、1月10日骗得郭某某为此支付的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赔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瞿某某以帮忙办理上海户口为由收取其钱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郭某某提供的《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及收据,证明双方约定,郭某某委托被告人瞿某某办理户口迁入上海事宜及被告人瞿某某收到郭某某为此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3.被害人郭某某提供的被告人瞿某某微信圈信息及其和瞿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瞿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上海户口办理信息及瞿某某以扫黑除恶为名搪塞事情无法办理的事实。
4.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郭某某于2019年1月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至被告人瞿某某账户及涉案资金去向。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赃款人民币9万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6.被告人瞿某某提供的收据,证明案发后被害人郭某某已收到瞿某某退赔的人民币1万元。
7.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被告人瞿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8.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可以帮助被害人郭某某办理上海户口,并以此为由骗得郭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宏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633****。
2.法律援助律师:钱继华,联系电话:1801863****。
3.案卷材料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