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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合同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街道**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9月29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事实

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瞿某某与于某甲及张某某签订《协议书》,被告人瞿某某作为吉林市红光村民俗旅游村4栋居民回迁楼项目的承建方,2011年10月20日,在其不具备发包权和转包权的情况下,被告人瞿某某谎称自己为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红光村民委员会指挥部代表,与胡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伪造的“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红光村委会民俗村建设指挥部”公章,以民俗村指挥部名义向胡某某收取工程保证金,骗得胡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并向胡某某出具加盖民俗村指挥部公章的虚假收款收据。胡某某于2011年10月21日、10月23日、11月2日、11月13日、11月14日分次将200万元汇入被告人瞿某某工商银行卡内。所得款项由被告人瞿某某挥霍,并未交到红光村委会或投入工程。

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瞿某某虚构以“申请社会主义新农村补助款”需要人情费为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60万元,由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三人共同出资给被告人瞿某某60万元。

2012年5月,被告人瞿某某找到胡某某,虚构“施工需要交200万元进场费”的理由,向胡某某索要人民币200万,胡某某要求被告人瞿某某出具相关证明,被告人瞿某某遂找到村长于某甲,以胡某某的200万元用于偿还村里的债务为由,骗得于某甲同意,被告人瞿某某与胡某某共同作为乙方与于某甲签署《承接建设工程协议书》,于某甲在合同上加盖“吉林市红光投资有限公司”公章,被告人瞿某某后在合同上加盖伪造的“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红光村民委员会”公章。胡某某依据此合同于2012年5月6日、5月7日分次将人民币200万元汇入被告人瞿某某吉林银行卡内。所得款项由被告人瞿某某挥霍,并未交到红光村委会或归还村里欠款。

2012年7月26日,红光村委会因被告人瞿某某不知去向致使工程停工导致违约已与被告人瞿某某解除施工合同,并与胡某某签订《开发建设工程合同》由其开发建设,红光村村长于某甲于2013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瞿某某此民俗旅游村4栋居民回迁楼项目已与被告人瞿某某无关。在此情况下,2013年2月至7月间,被告瞿某某冒用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民俗村指挥部名义,谎称自己是红光村民俗村**,以不具有所有权的民俗村项目房产作抵押,以项目经营使用资金名义郭某某借款。2013年2月6日,被告人瞿某某给郭某某出具《借款协议书》并于次日出具八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抵押,骗得郭某某人民币229.5万元。后携款逃匿。所骗款项被其汇给其亲属及支付种子款、游戏币等自用。

二、诈骗事实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瞿某某在不具备办理承兑汇票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为孙某某办理上海银行的承兑汇票,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得孙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后携款逃匿。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瞿某某在不具备办理承兑汇票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为李某某办理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得李某某保证金27万元,其中9万元由其朋友于某某汇入被告人瞿某某农业银行卡,18万元现金交给聂某某,后携款逃匿。

综上,被告人瞿某某合同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689.5万元;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常住人口登记表;

3.报案材料;

4.借据1张;

5.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

6.情况说明;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合作开发孤店子镇红光民俗村居民小区协议书;

8.承接工程协议书;

9.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10.收据及汇款凭证、借款协议书;

11.授权书及项目经理聘用合同;

12.情况说明及明细;

13.账户交易明细;

14.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放款单;

15.银行明细;

16.红光村建设民俗村相关文件;

17.企业信息及吊销情况;

18.孤店子镇红光村农民新村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及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及建立朝鲜民俗村的请示及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对红光村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9.孤店子镇红光村道路合同;

20.关于市长公开电话室第497期网上民生问题的答复;

21.合作协议书及合作开发协议;

22.建设往来账目;

23.小额贷款联保合同;

24.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红光村民俗旅游4栋居民回迁楼项目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25.拆迁户名单及买卖房屋合同书及补偿款明细;

26.红光村村委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公告等;

27.资料说明及借款明细、开发建设协议书、建筑合作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

28.还款协议及材料交接书。

二、证人杨某某、于某甲、朱某某、陈某某等41人证言

三、被害人胡某某、郭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份

六、辨认笔录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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