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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瞿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花园****单元**室)。被告人瞿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已判决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瞿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在其居住的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先后三次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瞿某某在其居住的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8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瞿某某在其居住的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瞿某某在其居住的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瞿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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