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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7月,被告人瞿某某在其位于监利市**镇**路**号**栋**单元**室的住所,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杜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分述如下:

201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瞿某某提供自制的吸毒水壶和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在其住所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监利市新冠肺炎疫情解封后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杜某某前往瞿某某住所,后两人在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 瞿某某提供自制的吸毒水壶和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唐某某酒后前往瞿某某住所,并出资300元让瞿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两人在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31日2时许,瞿某某花5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其住所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6时许,被监利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提取二人新鲜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板检测,结果呈阳性。

2020年8月3日,提取杜某某的毛发,经毛发毒品痕量检测仪(MS-1000)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瞿某某的户籍信息、监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在其住所多次容留唐某某、杜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检察官助理:孙元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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