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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瞿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327号袁某某口腔诊所门口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扯断抢走。经鉴定被抢走的黄金项链价值9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将他人财物抢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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