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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放火案、故意伤害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瞿**,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号。2014年7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6月30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107年11月22日释放;2018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涉嫌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瞿**与他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教场路半岛酒店KTV包厢内喝酒。当天22时许,被告人瞿**喝酒后中途离开半岛酒店骑摩托车在永定城区游荡。在城区游荡几分钟后被告人瞿**想骑回半岛酒店KTV包厢继续玩,在教场路半岛酒店对面因酒醉骑车导致摔车。摔车后,被告人瞿**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打开倒在地上的摩托车油箱盖,使用打火机将摩托车油箱流出来的汽油点燃,并且在摩托车起火后瞿**在马路上打砸过往的车辆,随后被赶来的消防队员控制,并被送往永定区宏仁医院而归案。

被告人瞿**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 年7月26 日被张家界市看守所收押,同年8月28 日6时许,在张家界市看守所32号羁押室内,瞿**因不满同室羁押人员许**整理内务动作缓慢,用拳头打了许**头部的鼻子耳朵部位,造成许**鼻子流血受伤。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图、瞿**焚烧摩托车现场照片、损坏出租车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清单、警情移送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曹*、李**、陈**聂**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许**陈述;

4.被告人瞿**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相片、提取笔录、现场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笔录等;

6.鉴定意见

(1)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2)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视频、许**放弃鉴定情况说明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之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该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家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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