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花园**号楼**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3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因其妻子张某某与孔某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其婚姻破裂而心生不满,在兰州市**区**大道**队西侧**滩“**烤羊腿”烤肉店门口与被害人孔某某发生争执,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孔某某左胳膊及左侧肋骨位置捅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孔某某的伤情为1.左侧血气胸;2.左侧膈肌破裂;3.左侧上叶大疱;4.腹部损伤(脾胃韧带损伤);5.左上肢损伤。经鉴定,孔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瞿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病历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瞿某某案发后积极支付医疗费用且被害人孔某某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瞿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 蓉
书记员:李安琪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瞿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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