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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房间,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男,38岁)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家属于2019年6月15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

被告人瞿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协议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2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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