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镇**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3月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22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瞿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茶馆,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该茶馆,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办公室玻璃柜内的3条黄鹤楼1916硬盒香烟、2条黄鹤楼峡谷情硬盒香烟、1件芬迪男装Fendi休闲运动衣。经鉴定,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900元。涉案芬迪男装Fendi休闲运动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已灭失。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瞿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9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指认物证照片、指认作案现场、涉案香烟购买发票、刑事谅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忠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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