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重庆市合川区人,现住合川区**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4********,汉族,专科文化,经商,重庆市武隆县人,现住武隆县**街道**路**号**幢**。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四川合江县人,现住合江县榕山镇雨台山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合江县人,现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合江县人,现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吴某某长期从事国家机关证件买卖,罗某某、许某某帮助他人在吴某某处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具体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自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先后四次在吴某某处以80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了许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梁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6张;
2.被告人罗某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先后在吴某某处以80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了罗某某、李某某、谭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3张,并从中赚取差价200元;
3.被告人吴某某自2018年先后多次在孙某某处购买并出售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共计25本并从中获利;
4.被告人孙某某自2017年先后多次在瞿某某处购买并出售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共计65本并从中获利;
5.被告人瞿某某自2017年先后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并出售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共计80本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罗某某、许某某购买、销售国家机关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罗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衡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罗某某、许某某在家候审(罗某某电话:1398275****,许某某联系电话:1871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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