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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30号

被告人瞿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85********,汉族,中专文化,系云南**分店店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盘龙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瞿某某利用其担任云南**分店见习店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要求超市客户购物时扫描自己的手机二维码来付款等方式侵占店内营业款共计7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2020年8月31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盘龙区**小区**栋**室将被告人瞿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店长岗位说明、收款明细、微信交易明细、云南**店出具的情况说明、商品调入明细表、分店商品直配进货明细、缴款差异明细、**店**分店存货库存说明、差异金额盘点明细、门店巡回差异报告、货物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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