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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瞿某某,绰号“毛毛”,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吸食毒品,2010年4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2011年11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1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6月14日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2018年4月15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子午路恺力酒店门口,给黄某某贩卖了2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黄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包,同时还现场从瞿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2包及分割毒品的小刀一把和手机一部。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被查获的3包(1.397克)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案发后被告人瞿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小刀一把、银色VIVO手机一部。

2、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现场提取笔录及截图、现场图及照片、毒品现场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刑事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涉案财物保管收据、控制下交付审批表等;

3.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6.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讯问视频、举报,检查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给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量刑情节有:被告人瞿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之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瞿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瞿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案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张家界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两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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