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53********,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村**组。现在家。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多年前的一天,被告人瞿某某欲安装一支火枪用于上山打猎。之后,瞿某某在古丈县城购买了钢管,准备了木棒,然后出资30元叫**镇**村村民张某甲将钢管和木棒安装成一支火枪。后瞿某某将该火枪用于打猎并一直藏匿于家中。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瞿某某在按受公安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了涉案的枪支。经鉴定,被告人瞿某某非法持有的火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火枪一支(附照片)。
2.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杜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瞿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并主动上缴了涉案枪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祖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现住古丈县**镇**村**组,电话:1470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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