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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瞿某甲,曾用名瞿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瞿某甲醉酒后驾驶云MB****号小型轿车(搭载罗某某、高某某、禹某某)沿龙潭寺往昌宁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园镇龙泉完小附近时,与被害人闵某某驾驶的云MG****号二轮电动摩托车(后座搭载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闵某某及乘客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张某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将瞿某甲现场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瞿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送检的瞿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3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杨继蕊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40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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