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36号
被告人瞿永川,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88********,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犯运输毒品罪,2009年8月1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7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3日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永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瞿永川在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农贸市场,采取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粮油店,将店内4135元现金及共计价值955元的香烟(8包硬中华香烟、1条天子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1条利群香烟、13包龙凤呈祥香烟)盗走。案发后,被盗的8包硬中华香烟、2包龙凤呈祥香烟、2900元现金已追回发还王某某。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瞿永川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配货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瞿永川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估价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永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永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永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瞿永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瞿永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永川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瞿永川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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