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瞿远建,曾用名瞿远兴,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开阳县**镇**和**组。2013年5月6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9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7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远建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1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瞿远建伙同高某某、颜刚、代梅业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以微信招嫖的方法联系到被害****。被害人驾车将卖淫小姐代梅业带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美的公寓停车场附近时,被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瞿远建等人驾车堵住,并持钢管等物品追打,强行索要钱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及三面照、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指认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瞿远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瞿远建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某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远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瞿远建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瑾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二张、散卷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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