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93********,彝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乡**村委会**村**号。2017年7月10日,因盗窃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无检审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易门县龙泉街道东和路行驶至易门县人民医院门口路段停车时,摩托车未停稳倒地过程中与前方停车位上由李某某停放的云F*****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经易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矣某某承当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32mg/100ml。

2020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矣某某经他人报警被民警现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刘某某、高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 的陈述;5.被告人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秉贵

检察官助理:普雯莉

                               2020年1218

附件:

1.被告人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8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