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8〕483号
被告人矣某某,男性,1996年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7199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01时00分许,被告人矣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汇溪路右转往活发路过程中,其所驾驶车辆与道路外行道树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矣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2.47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矣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娅敏
检察员:徐建忠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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